![]()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0]8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0-30 | 生效日期:2000-11-01 |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1994年我部会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1997年我部下发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政策性银行需要申报审批的若干事项作了规定。其中,要求各政策性银行的劳动用工计划及工资福利计划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之前,必须报请财政部审核同意。鉴于目前有关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的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的管理方式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做好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工作,现就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财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的管理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对政策性银行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实行审批制和审核制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财政部对国家开发银行总行的人员编制、总行内设机构以及分行(或派出机构)的设置实行审核制;对其分行(或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审批制。财政部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实行审批制;对其分行(或派出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审核制。
二、凡实行审批制的事项,一律由政策性银行总行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凡实行审核制的事项,先由政策性银行总行向财政部申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后,各行应将批复结果报我部备案。
三、财政部审核(批)后的各政策性银行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情况将作为财政部审核确定政策性银行年度部门预算(财务计划),核定业务管理费、固定资产购建以及亏损补贴等相关财务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需要申报审批的事项仍按《通知》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00年10月3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