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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企[2000]48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0-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青财工[20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如有差额,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费用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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