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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0]10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0-3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报来《关于人民银行国债发行、兑付费用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行国债手续费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和你行的实际情况,同意你行1999年底以前结余的国债手续费仍然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从2000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债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债发行、兑付费收入列入人民银行业务收入,所需支出由国库部门按规定使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预算中相应支出项目核算,资金由会计部门审核拨付。
此复。
财政部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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