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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综[2000]5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8 | 生效日期:2000-04-18 |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时必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变更、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调整,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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