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字[2000]第4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第19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企业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凋谢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邓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4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