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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5 | 生效日期:2000-04-15 |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9)2115号文件的函》(京民办函[2000]10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原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北京版2000年第4期第1页)精神,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你局及区县民政局所属社团办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及时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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