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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所[2000]2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4-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利息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努力完成总局下达的收入任务,现要求各局根据“利息税报告表”有关资料按期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季(月)报表”(式样附后,季度报表为本季累计数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月份报表为当月数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上报),每月上报时,只填写扣缴税额和扣缴人次,“季(月)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附送收入分析报告写明税款增减原因等。
附件:北京市储畜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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