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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0]11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0-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0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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