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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农业税收收入报告分析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2000]1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8-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区局领导关于加强税种收入分析工作的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税收收入的进度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建立农业税收收入报告分析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收入报送内容:
㈠农业税收收入报表(内容附后)
㈡农业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各地要分税种详细分析收入完成情况;增收或减收原因;减免情况;尾欠情况;潜在问题;采取的主要征管措施及效果等。
二、农业税收收入报送时间
㈠农业税收收入报表及其分析报告一至三季度按季报送,第四季度按月报送。
㈡农业税收收入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务于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传真的形式上报区局农税局。
三、农业税收收入报送的其它问题
㈠各地如月(季)度没有收入也要说明。
㈡农业税收收入报告分析制度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收决算评比考核内容。
㈢此通知从2000年9月份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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