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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引进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密政发[2000]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00-09-01 |
第一条 为为全面实施“创三优,抓引进”发展战略,巩固和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按增值税总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扶持三年。时间从投产或纳税之日起。
第三条 对经进非生产企业,按增值税总额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2000年和2001年县财政给工业开发区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引进企业税收分成为调动抓引进的积极性,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10%分成给开发区和各乡镇。
第六条 引进企业扶持政策的兑现办法
1、科委、经委、外经委、工业开发区的企业由各单位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事业。
2、各乡镇引进的企业,由乡镇企业局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
3、其他单位或部门引进的企业,一律由开发区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引进新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各乡镇和开发区自行解决。科委、经委、外经委和其他单位,县财政按实得税收的1%给予奖励。
第八条 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应调整扶持政策。
第九第 本办法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密政发[2000]1号文件第二条“财政扶持引进企业政策”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负责解释。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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