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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28 | 生效日期:2000-08-28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计收超限运输赔偿费的函》(苏交公(2000)5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作出修改,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设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具体见附件)。对违反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规行为,接受调查和卸货处理,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按超限运输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计赔时要使用称重仪等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赔(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对主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收取赔(补)偿费,只能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
三、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只收费就放行。对在我省境内公安交管部门已实施处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只可卸载,不可重复处罚或收费。
四、其他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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