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行[2000]129号、苏教财[2000]94号、苏地税函[2000]2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太仓市财政局、地税局:
  你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太财预[2000]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1998]118号)第四条第一、第二款有关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应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故对上述企业可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我省开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对拖欠教育费附加或不如实申报和交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可由征收部门按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