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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行[2000]129号、苏教财[2000]94号、苏地税函[2000]2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9-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太仓市财政局、地税局:
你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太财预[2000]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1998]118号)第四条第一、第二款有关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应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故对上述企业可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我省开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对拖欠教育费附加或不如实申报和交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可由征收部门按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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