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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圈河公路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0]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8 | 生效日期:2000-11-01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圈鸡线圈河公路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函》(延州政函(257)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圈河公路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8)1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圈河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敦白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吉政函(1994)21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期限:自2000年11月1日即该公路竣工通车之日起,圈河公路收费站的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珲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该路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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