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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外字[2000]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企字[200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核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并将年检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作为抽查的重点。

  二、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也可从各会计师事务所、学校或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核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决算检查通知书,如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决算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应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应按照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的通知》(湘财监字[1999]3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的通知》(湘财监字[1999]4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市州应在2000年9月20日之前将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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