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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农综字[2000]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现将《关于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1月01日

为了适应现阶段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及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的转变,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字[2000]6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决定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作相应调整,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9;
(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含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1;
(三)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根据地方财力状况,适当调整各市(州)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1.娄底、张家界2市,省、市、县地方财政配套比例调整为60%、15%、25%;2.衡阳、永州、怀化、益阳、邵阳、湘潭、湘西自治州7市(州),省、市(州)、县地方财政配套比例调整为60%、20%、20%;3.郴州、岳阳、株洲、长沙、常德5市,省、市、县地方财政配套比例调整为60%、25%、15%;4.省监狱管理局,省、局、场配套比例为60%、25%、15%。
(四)我省的中央立项项目、地方立项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自筹资金比例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0.5投入,其中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仍为1:1(水利部门自筹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各为0.5)。

  二、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为70:3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不能低于规定的比例,如超过规定比例,应控制在3%范围内。

  三、各级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考虑到各地有偿资金偿还能力,适当降低各级财政有偿资金投入比例,并按项目性质分别确定不同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85:15;
(二)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15:85(多种经营项目中央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和贷款贴息);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仍为80:20;
(四)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按照项目性质和效益的差异分别确定如下:“秸秆养畜示范”、“菜篮子工程”、“优质农产品示范”、“名优经济林”项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良种科研推广”、“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70:30;“水利骨干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原原种扩繁”项目,仍为100%无偿投入;
(五)各类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暂不作调整。
本规定从200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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