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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市地方商品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粮发[2000]194号京财经一[2000]17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2000-10-13
 

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张家湾粮库: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储备粮及调整储存库点的通知》(国粮调〔2000〕109号)和《关于下达中央储备粮划转方案的通知》(国粮调〔2000〕186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市的原中央储备粮10.88亿斤(其中含中谷集团转出1亿斤)划转为市地方商品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转的时间。此次粮食的划转时间为2000年9月1日,从9月1日起,粮食的性质由中央储备粮转为市地方商品粮。

  二、关于费用和利息补贴。按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文件通知,粮食划转后,中央财政将停止对划出的中央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改由地方财政拨补。其中利息实报实销,储存费用的补贴执行市级保护价粮存费标准,即每年每公斤6分。

  三、关于帐务处理。补贴按月计提,记入“补贴收入”,该补贴填在《补贴明细表》的新栏项目“市地方商品粮利息、费用补贴”中。

  四、粮食划转时,对转入的市地方商品粮实行专项核算,单独管理,市粮食局将参照市级保护价粮的管理办法,与各储存单位办理有关划转手续。

  五、关于划出的中央储备粮信贷资金如何划转,将另行通知。

  六、这批粮食因储存时间较长,经粮检所鉴定,大部分已成为陈化粮,所以在粮食保管工作中应单独存放,不得变更储存地点,冬倒时不能与其它粮食混装、混放,以免影响其它粮食品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
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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