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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经[2000]17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0 | 生效日期:2000-10-10 |
现将《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全面提高我市工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首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的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均可申请使用本项资金。
二、资金来源
结构调整资金由市财政局在预算资金中安排。
三、资金使用原则
1.重点支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出资人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2.引导企业运用资本市场,通过增资扩股、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扩大融资渠道。鼓励国有企业剥离有效资产,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促进新项目与新企业、新机制相结合。
3.鼓励企业按照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及北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投资。重点支持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居于当代技术前沿、产业关联度和带动力大,能够发挥对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示范和先导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
4.重点支持工业布局调整中城区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的项目,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带动城市功能结构的提升。鼓励企业将资产盘活变现资金优先用于保证项目所需资金。
5.重点用于列入国家国债项目计划、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重大产学研项目计划的地方配套资金。
四、资金使用方式
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分为国家资本金注入、国家补助资金、参股入股、贴息等方式。其中:
1.国家资本金注入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2.国家补助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资金补助。
3.参股入股用于企业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等引导性投资。
4.贴息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利息补助。按照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贴息,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五、资金使用程序
1.凡申请使用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将企业基本情况书面材料、财务报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董事会审批文件一式三份,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书面请示形式连同企业所报材料,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3.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报材料,共同组织项目论证,其中重大项目可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批准。
4.根据市政府批示,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采取参取入股方式注入资金的,市财政局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有关入股手续。
六、资金监督管理
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情况并在竣工后一年内进行跟踪,每半年向市经委、市财政局进行书面汇报。项目承担企业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基础上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每半年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项目的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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