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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地方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地税联[200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31 | 生效日期:2000-08-31 |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正常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征缴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及开办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实行“规定基数、同业绩挂钩、目标考核奖惩”的原则,半年预拨,年终结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按征缴总额0.6%的比例拨付管理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超过90%、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超过7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提高0.06%的拨付比例;征缴总额低于90%和7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减0.06%的拨付比例;
(二)征缴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按征缴总额4%的比例拨付管理费;
(三)追缴陈欠的社会保险费按8%的比例拨付管理费;
(四)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按20%的比例拨付管理费。
二、为保证10月1日按期交接,对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社保费所需的开办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解决。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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