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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现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证监罚字[2000]第5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 发文日期:2000-11-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现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石秀娟、许长顺、潘国英、李建国、周彪、李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湖北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二八公司”)及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现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石秀娟、许长顺、潘国英、李建国、周彪、李娟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现改制为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活力二八公司进行上市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致使活力二八公司1996年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虚假利润。在活力二八公司1996年、1997年、1998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湖北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勤勉尽责,致使活力二八公司1996年度至1998年度共计虚增利润21,124.3万元。湖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许长顺、周彪、李娟对活力二八公司上市时披露虚假利润负有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石秀娟对活力二八公司1996、1997、1998年度披露虚假利润负有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许长顺对活力二八公司1996年度披露虚假利润负有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潘国英对活力二八公司1997年度披露虚假利润负有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李建国对活力二八公司1998年度披露虚假利润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7项的规定,对湖北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1996年至1998年度审计收入77万元,并罚款77万元;建议财政部暂停注册会计师石秀娟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6个月,并予以公告;对注册会计师潘国英、李建国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鉴于注册会计师许长顺、周彪、李婧的违规行为已过行处罚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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