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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对贷款证(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办发[2000]326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0-11-29 | 生效日期:2000-11-29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财规[2000]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贷款证(卡)收费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分支行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贷款证(卡)费要严格按每证(卡)80元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重复收费,同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二、贷款证(卡)收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开支要专项用于贷款证(卡)及有关资料的印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购置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租赁有关发证(卡)必需的办公用房等费用,不得挪用。
三、贷款证(卡)专项经费管理仍按总行《关于贷款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2000]037号)的规定执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贷款证(卡)收费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收支计划表和决算表。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尽快将此文转发辖内中心支行。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延长贷款证(卡)收费期限的通知(略)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贷款证(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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