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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政办发[2000]2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2000-11-06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规定

  为积极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国家投入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全、合规及高效使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省政府2000年第98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对我省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项目  
  (一)重点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三)有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拨款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

  二、取消开工前审计的项目  
  (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国债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三、各级审计机关管辖权限  
  (一)省审计厅负责以下项目的开工前审计:
  1.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2.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3.省财政性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或省级投资比例超过50%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
  (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依照上述原则确定各自审计管辖权,由地、州、市、县审计机关进行开工前审计。

  四、开工前审计是建设程序中的重要步骤,各地审计机关应认真开展该项审计工作,并有重点地检查在建项目的开工前审计情况,对没有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在建项目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应办理开工前审计而未办理就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依据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局联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三条规定,视情节处以投资总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从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

云南省政府
200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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