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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渣土许可证等部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价费字[2000]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13 | 生效日期:2000-12-01 |
拉萨市城建委:
你委《关于对市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实行收费的请示》(市城建字[2000]073号文)悉。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你委对市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管理,经研究,同意垃圾管理适当收取许可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筑渣土许可证、垃圾清运准运证,其工本费为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金额缴存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此复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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