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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上岗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价费字[2000]第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1 生效日期:2000-12-02
 

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我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藏交运管字[2000]61号)、《关于立项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准驾证工本费的请示》(藏交运管字(2000)5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国家交通部《道路运证管理工作规范》以及《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你局对全区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业人员负责进行上岗培训,核发上岗证、准驾证,经研究,同意收取适当的培训费及上岗证、准驾证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60元(含教材费、以及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设备仪器等费用)除此之外,不能向培训员收取其他费用。时间为4-6天,培训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你局《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检测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学大纲、复习资料、考试试题的通知》(藏交运管字[2000]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3元(含正、副本);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3元,除此之外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丢失补办者按加倍收取。两证有效期分别为上岗证二年、准驾证四年。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所收费用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复自二000年十二月二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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