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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6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8 | 生效日期:2000-11-28 |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确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函》(津计生委函[1999]3号)收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向外出流动人口发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我市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每证3元。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主要用于印制成本、运输和合理损耗,不能挪作他用。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区、县计生委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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