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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彩虹大桥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津价费[2000]6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2000-11-20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对彩虹大桥的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请示》(津开报[2000]73号)收悉。为使路桥收费计费更趋科学化、合理化,体现路桥经营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公平性,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彩虹路桥公司在收取货运车辆通行费时,采取按实载吨位计重收费方式计收通行费,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在彩虹大桥通行的载货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及其牵引的拖车、各类厢货车、集装箱车等车辆,一律按车货总质量(重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实载按实重吨位计费,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上的按整吨计收,尾数不计。

  三、载货车辆每通行一次计重一次,车辆通行费暂按每1吨收费1元计收。

  四、对各类客车仍按现行车型分类标准执行。即:20座及以下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21座至50座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51座以上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五、上述计重实载和计费标准为试行办法,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六、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在全市路桥收费行业中是一项新的举措,请你委协助彩虹路桥公司积极探索新运作实载,有关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反馈。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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