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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国税所[2000]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需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资金的,应将购建办公用房的有关资料及筹集资金申请书上报天津市农村信用联社审定后,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额度筹集资金、提取折旧。

  二、县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向基层信用社筹集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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