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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3 | 生效日期:2000-11-03 |
各有关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业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按其要求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审计局负责开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开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六条 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撤职、退(离)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按本办法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及调任、免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需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审计局实施。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开发区审计局实施或由开发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管委会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指令,开发区审计局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领导人员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内各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和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资料;
(五)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和有关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六)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各年度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财产清查、债权和债务清理资料;
(八)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或审计期前的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资料;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领导人员有无侵占公司财产,违反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六)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七)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内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开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本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建立在全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评为辅的方法。
第十八条 开发区审计局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开发区审计局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不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收到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审计结束后,开发区审计局应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审计局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建议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统计数据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必须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根据其问题的情节和后果,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向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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