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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铁路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字费[2000]2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2 | 生效日期:2000-11-02 |
成都铁路局:
为了加强铁路部门的土地管理,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你局《关于调整铁路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现对《关于收取铁路土地使用管理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20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做以下调整:
一、土地使用费具体调整标准
1、成都站及五城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1.8元;大中型工业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支农物资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工场、作坊(如面坊、粉房)等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6元。
2、市、地、州级中等城市车站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7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1.0元;大中型工业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支农物资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工场、作坊(如面坊、粉房)等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4元。
3、县级小城市车站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性货场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4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6元;大中型工业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支农物资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工场、作坊(如面坊、粉房)等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3元。
4、县级以下城镇的车站:经营性货场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3元;其他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5元;大中型工业企业设在铁路的自用货场、支农物资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工场、作坊(如面坊、粉房)等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区间的土地不分用途每月每平方米0.2元;专用线占用土地每平方米0.2-0.3元。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孤儿院、福利院、残废人企业等免收铁路土地使用费。对其他确需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铁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铁路分局审核同意后可予减免,并报成都铁路局备案。
三、铁路土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
1、铁路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纳入各单位财务管理,专衣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及所需设备、材料的购置、工作人员经费的补充、对有关人员的表彰等,不得挪作他用。
2、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办理由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才能收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3、各级铁路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非铁路权属土地不得借此收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严肃查处。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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