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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公告[2004]1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2004-03-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铝业公司等24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第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3年评价结果,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低于60分,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技术中心连续二年评价得分低于65分,黑龙江敏感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取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规定,决定撤消上述9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中国铝业公司技术中心已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其下属的山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等3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认定资格予以调整,这些企业的技术中心不再单独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其母公司统一享受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03月10日

附件一:第十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附件二:撤销和调整的12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附件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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