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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彭山县彭祖大道纳入省道103线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0]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2 | 生效日期:2000-11-02 |
眉山地区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彭山县彭祖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眉地交呈(200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彭山县彭祖大道南北干道,长6公里,宽50米,按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工程计划总投资9809.97万元(以经眉山市交通局委托审计的工程竣工决算和扣除城市建设公用设施费用为准),其中:无偿部分为地方自筹3407.97万元,城市建设公用设施费400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和集资6002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省政府原则同意,该项目纳入省道103线眉山段收费公路改造完成后一并收费还贷,债务应进一步核实,由眉山地区交通局统一管理。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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