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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攀枝花炳草岗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0]1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2000-11-13
 

攀枝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攀枝花市炳草岗金沙江大桥收费立项的请示》(攀交路发(1998)19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攀枝花市炳草岗金沙江大桥长516.3米,宽22米。总投资控制在24800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13000万元;有偿部分为商请银行贷款118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待工程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控制在2元/吨。
  希尽快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攀枝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在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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