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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函路运[2000]7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14 | 生效日期:2001-01-01 |
自贡市政府:
你市《关于对我市2000年经营权到期的出租汽车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自府发(2000)134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你市可对2000年年底到期的出租汽车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行为要严格规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营车辆,应符合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营运条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三、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5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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