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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及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0]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强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和管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字[2000]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委派方式
本市自1997年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以来,根据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组织体制和业务规模的不同特点,主要形成了三种财务会计委派方式。一是,董事会委派方式。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并主要对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控,使董事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以有效实施。二是,母公司委派方式。对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资产纽带关系,由母公司向其全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确保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的掌握和监控。三是,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对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包括财务会计主管),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在进一步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务监控机制,有利于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原则,根据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会计委派方式。
二、继续加大力度,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要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要求,根据本市近年来财务总监委派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基础,要求对董事会机构和职能健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行由董事会聘任和委派财务总监的办法。此项工作要求市、区县各有关部门、系统和控股(集团)公司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此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财务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三、积极探索,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试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
2000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财政部、监察部把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作为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务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为此,本市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对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主管的分级委派办法。对市属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委研究拟定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会计主管的单位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区、县属有关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工作由区、县政府比照办理。在实施过程中,要与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四、注重质量,加强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委派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总监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为此,本市为加强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已制定了建立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包括下设的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和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专家咨询小组的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1999]212号文)的各项规定,严格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规范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与管理,对于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为财务总监。
附件: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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