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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0]1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2000-11-20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请核定统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的请示》(陕统发[2000]061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的批复》(陕财综[2000]058号)规定,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40元(含正、副本及登记表),变更工本费每次20元。

  二、以上标准为全省核发《统计登记证》的统一标准及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擅自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西安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费调发[1998]54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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