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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5]31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7-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七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2005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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