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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铁路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管字[2000]第3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2000-11-08
 

郑州铁路局:
  经你局价格办报送的阳城、嘉峰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阳城车站的收费问题  
  阳城车站装配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一年来,对解决货车超装问题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杜绝因超装、偏载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同意阳城车站继续按照我局《关于阳城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批复》(晋价工字[1999]第2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向我局报送收支情况,收回投资后,停止收费。

  二、关于嘉峰车站的收费问题  
  为了解决嘉峰地区整车货物超装问题,洛阳分局济源车务段实业公司自筹资金装配了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对货物进行检载。同意嘉峰站在托运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还本付息、以收抵支”的原则对确实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和国家计委、铁道部制定的整车轨道衡过秤费的收费标准收取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试行一年,文到之日起执行。同时要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每年向我局报送收支情况。

  三、关于清理整顿电子轨道衡收费的问题  
  为了规范电子轨道衡的收费行为,避免重复检载、重复收费及已收回投资仍在收费的问题,建立合理的装配、运行、收费机制,决定由你局负责对当前在山西境内运行的电子轨道衡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要求如下:
  1、清理整顿期间不再审批你局在山西境内所属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的过秤费。
  2、太焦线上已收回投资或重复设立的电子轨道衡应停止收费;符合收费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3、清理整顿情况及各收费点历年的收支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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