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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临红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3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2000-11-30
 

省公路局、省京福办:
  京福(曲张段、泰曲段、德齐段二期工程)临红、日竹、栖莱、聊馆、青银(青岛至即墨段)等高速公路已陆续建成通车,为使其正常运营,现将上述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规定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凡通过上述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京福、青银(青岛至即墨段)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鲁价费发(1998)4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一等级)执行,其他高速公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二等级)执行。

  二、上述高速公路的最低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5元。各站、点车型具体计费额详见附表一。

  三、由于我省高速公路联网后尚未实现一票通,为维护车主利益,对从其他高速公路到上述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从上述高速公路到其他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实际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对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车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收费,对未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车辆,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收费。

  四、连续在烟威高速公路和烟台绕城高速公路上运行的车辆,各车型通行费收费额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烟台绕城高速公路部分站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实际里程计价,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对部分营业性客车的优惠政策,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30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10年,至2010年11月30日止。

附件:1、部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2、部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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