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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3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2000-11-07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费核批的函》(鲁交运[2000]15号)收悉。鉴于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规(2000)3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同意各级交通部门在对当地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的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每人收取40元培训费(培训时间为3天18课时),教材费据实收取。培训单位不得只收费不培训,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是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至200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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