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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0]3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10 | 生效日期:2000-12-01 |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暂住证)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鲁公户[200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所报《暂住证》的制做成本核算情况,考虑到计算机办理证件消耗等因素,同意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10元。主要用于支付证的印制、计算机办理证件所需登记、信息采集、微机录入、发函、扫描照片、打印等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具体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收费。
本规定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有关《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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