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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二000年新增专业及部分热门专业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经[2000]2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2000-09-01
 

各地州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二000年新增专业、部分热门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二000年新增专业、部分热门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请严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三、学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按照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并轨院校实行奖、贷、勤、减、免补的暂行办法》(黔教通[1996]128号)规定,从学费中划出30%,单独列帐,专项用于贫困学生以及品学兼优学生的资助和奖励。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勤、减、免、补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的收取由学校级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其它有关事项仍按黔价经(1999)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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