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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和短期培训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行事[2000]2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2000-08-10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和短期培训收费的函》(黔卫计函[2000]214号)收悉。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保证广大农民基本的医疗及预防保健服务。经研究,同意你厅在开展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和短期培训时向学员或考生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乡村医生按自愿原则参加中专水平考试:按每人40元标准收取(包括内、外、妇、儿科)。含报名费、考务费、考场租赁、试卷、命题、印刷成本、判卷等考务开支。此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乡村医生短期培训:
  1.学杂费:每期约三个月,保证260课时,每生按300元标准收取(包括教学费、试验费、临床实习费)。
  2.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3.住宿费每人每期按150元标准收取(不再收水、电费)。

  三、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和短期培训应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不得搞强制培训。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于二000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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