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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计价格[2000]9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3 | 生效日期:2000-11-23 |
各州、地、市计委(物价)、财政局: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搞活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现行的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制定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我省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辖区房屋所有权实施登记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按建筑面积收取,由申请产权登记的当事人负担;当房屋价格在每平方米1000元(含1000元)以上时,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当房屋价格在1000元以下时,按每平方米1.6元收取;
(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费,按每套50元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三)住房抵押登记费,按每套100元收取;非住宅抵押登记费按房屋价值的1‰收取。由抵押人负担;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每证20元。
二、房屋安全鉴定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所收取的费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房屋使用性质鉴定难易程度,所鉴定的面积核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局青价费字(1997)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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