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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民发[2000]23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2000-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优抚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优抚安置工作十分关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增加经费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优抚安置工作的整体水平,保障了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优抚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优抚安置对象底数不清、管理手段落后、少数优抚安置对象待遇难以落实等。特别是随着优抚安置对象状况的变化和信息管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优抚安置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准确掌握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优抚安置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制定规范科学、切实可行的优抚安置政策,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对全国的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进行普查。现将普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一)优抚对象
1、革命伤残人员;2、革命烈士家属;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病故军人家属;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红军失散人员;8、在乡复员军人;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退休志愿兵
1、军队离休干部(含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2、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志愿兵;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三)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
1、当年退出现役义务兵;2、当年退出现役转业志愿兵;3、当年退出现役复员干部。
(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
1、优抚医院;2、光荣院;3、烈士纪念建筑物,包括: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塔(碑、亭)、烈士祠、烈士墓、烈士雕塑等;4、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

  二、普查方法
(一)普查以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基本单位,采取自上而下部署任务、自下而上采集数据的方式进行。具体普查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制定统一的普查项目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普查方案。普查原始数据,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上报民政部。
(二)培训普查干部。各级民政部门要抽调专职人员,集中时间进行培训,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掌握普查内容中的各项指标,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具体做法。
(三)统一普查时间
普查年度数据为2000年全年;普查标准时点为2000年12月31日;普查数据上报截止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优抚安置对象的普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共同组建优抚安置对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工作,研究制定普查方案,及时协调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优抚安置对象普查工作是民政和财政部门的共同责任。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普查的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普查工作,组织精干的普查队伍,确定专业的录入人员,扎实细致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普查经费的落实,各地区普查所需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适当安排。
(三)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确保普查质量。各地在普查前要组织普查人员认真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深刻领会此次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过程中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如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普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个别普查对象证件丢失或相关证明不全等情况,要本着对优抚安置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各地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要层层把关,认真审核,做到普查内容完整,文字准确,字迹清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民政部
财政部
200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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