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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3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4 | 生效日期:2000-09-04 |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
你市《关于调整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方案,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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