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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农[2000]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税[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革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中关于改进公粮(农业税)征收办法的规定。

(一)农业税计税价格。从今年起,我省的公粮(农业税)实物任务改按早釉三级谷每50公斤45元折算成货币额,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农户,一定三年不变。

(二)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规定公粮交实物或代金,但不能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交纳公粮任务。交纳代金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交纳实物的,粮食部门应当保证接收,并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及时结算解缴税款。

  二、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今年是我省改进农业税征收办法的第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依法征收,注意保护农民利益,对农业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保证不出乱子。请各市将今年1-9月的农业税征收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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