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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旅集团公司工资收入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0]19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根据中洲会计师事务琐具的《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工资内外收入检查报告》(中洲99发字第142号),经核实,你公司的主要违纪问题有:1998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为214.15万元,下达工资计划为180万元,超计划发放34.15万元;1998年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长了0.52%,人均工资增长了37%,违反了“两低于”原则。1998年发放的43.59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你公司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第1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6万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所罚款额用工资储备金支付,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务;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或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所罚款额列作营业外支出,纳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务,罚款应于10日内上缴中央金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在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你公司应将银行开具的罚款收款凭证影印件和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及1998年和1999年集团本部职工工资发放详细情况资料和说明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0-84201366)。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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