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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工资收入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0]19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根据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冶集团工资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核实,你公司的主要违纪问题是:超计划发放工资,1998年实发工资为601.64万元,下达工资计划为560.1万元,超计划发放41.54万元。1998年发放的81.57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人事部门报表统计和财务记账口径不一致,由人事部门制表、财务部门统一发放426.19万元,由财务部门制表统一发放295.43万元。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你公司超计划发放工资,工资统计不实等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你公司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0-84201366)。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件后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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