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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合政[2000]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对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 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风险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形成,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由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运作。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专款专用、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也可与国内外政府资金、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

  第五条 风险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六条 风险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管委会同意,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第二章 风险基金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由市政府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风险投资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二)审议风险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风险基金年度补偿方案;(五)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关于风险基金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六)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委托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的方案;(七)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参与风险基金运作。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决议须经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投资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并报管委会批(二)审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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