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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工资收入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0]19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
  根据四川劳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市分行1998年度工资内外收入的审计报告》(川劳会所审〔1999〕077号),经核实,你行的主要违纪问题是: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1998年发放的5.78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你行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现提出批评,请予纠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你行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0-84201366)。
  你行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件后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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