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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注册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甘价费[2000]162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08-22 | 生效日期:2000-08-01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核定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甘司律[2000]14号)悉。律师注册费收费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反映来看,原收费标准是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律师事业的管理和发展的,为了服务于西部大开发,从扶持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出发,经研究现将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省城乡差异较大,地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对律师注册收费仍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表。(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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